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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四措施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13日 阅读次数:333 新闻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8月25日电 (记者常红高星张海燕)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教育部的报告指出,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推出四条保障措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按照政策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截止2009年6月,全国21个省份和新疆建设兵团已将其义务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省份也正按程序上报。
责任编辑: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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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教育 教师 措施 当地 工资 
教师绩效考核系统 200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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